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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環保局及所屬機關自行或委託清除之廢棄物,得依環保局調度指揮進入指 定之處理廠場免費處理。本府各機關、學校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特殊情事 ,經環保局同意者,亦同。 前項特殊情事之認定基準,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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