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總務組任務如左:
  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辦公處所之佈置、電訊之裝置維護及照明設
      備之維持等事項。
  二、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飲食給養及寢具等供應事項。
  三、軍方支援部隊之給養供應事項。
  四、救災器材儲備供應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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