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
  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妻中之
  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子女或父母喪葬互助補助申請,以子女或父母
  中之一方申請為限。
  父母、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以父母
  、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喪葬互助補助,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外,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
  婚子女為限。但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
  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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