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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退休、資遣人員再任本處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費,其 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計算撫卹金時不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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