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者,除因情形特殊簽奉
  核准,得在其所收款逕予退還者外,應由原繳款人或繳款機關提出申請
  ,經本府財政處查明填具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或繳款機關辦理退還
  ,稅款之退還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繳款收入科目內沖減之,本年度無原收入科
  目者,應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之科目列帳。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印鑑卡送市庫代理機關
  或代辦機關,以備查驗;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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