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
,檢同原支票向財政處申請換發,但逾發票日五年且已繳庫者,依第二十
九條規定辦理:
一、受款人姓名、名稱或票面金額記載錯誤者。
二、字跡模糊不清者。
三、票面污損者。
四、逾發票日一年者。
申請換發前項第一款支票者,如係因原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填列錯誤所
致,應由原支用機關依規定程序向財政處申請換發。
申請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支票者,應具備財政處認可之保證人,出
具保證書予以保證。但由原支用機關申請換發者,應於申請書蓋具機關首
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免具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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