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經管之市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以實際作為公用者為限,
  用途廢止時,應即清理完善後交財政處收回接管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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