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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單位)經管之市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以實際作為公用者為限, 用途廢止時,應即清理完善後交財政處收回接管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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