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範圍內設置下列地上或地下設施,應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一、電力(信)桿(塔)、變電櫃、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施、
消防栓、加壓設備及其他相關之公共設施。
二、電力(信)管、自來水管、雨(污)水管、瓦斯管、油管、電視電纜
管、共同管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地下商場及地下停車場等設
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倉庫、店舖、停車場及其他相關設施。
四、其他公、私事業機構之公共設施。
已設置而未提出申請者,應於管理機關通知期限內補行申請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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