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90200527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2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管轄之道路及其附屬工程。
前項附屬工程,指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本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相關管理機關
權責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一)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及挖掘管理。但依本項規定應歸其
          他機關管轄之道路,不在此限。
    (二)共同管道之設置、使用、管理及維護。
二、交通局︰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及其沿線使用道路,設置公車站牌、
          候車亭及售票亭之核定及管理。
    (二)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備)之設置及管理。
    (四)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核定及管理。
三、農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已編號農路之管理。
四、地政局: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管理。
五、原住民族行政局:原住民族區域未編號農路之管理。
六、本市各區公所:里鄰未編號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七、警察局︰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道路
    之管理。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業務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
八、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之路面及其側溝之清潔維護。
九、水務局:市管河川之水防道路養護、修復及管理。
十、經濟發展局:本府開發在案之報編工業區公有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
    護等管理事項。
前項業務劃分有疑義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本府工務局協調有關
機關辦理。
本府各管理機關得將其第一項職掌之業務委託本府其他機關、民間團體、
學術機構辦理,或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依法留設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由該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管理維護之責,不得有擅自圍堵、與鄰接地平面
不齊平,或鋪面防滑性不足、脫落、破損等影響通行或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