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喪葬、退隊互助金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補
  助者,自出院次日起算;殘廢互助自確定成殘日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
  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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