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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喪葬、退隊互助金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補 助者,自出院次日起算;殘廢互助自確定成殘日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 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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