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未向水利局申請或經停止使用而擅自聯接使用公共污水下水道者,處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
或申請聯接;屆期不辦理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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