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置地點及位
  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及管理機關等核定後
  ,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單位應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
  得妨礙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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