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置地點及位 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及管理機關等核定後 ,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單位應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 得妨礙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