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如已參加健保、勞保、農保或參加機關學校
  福利互助,並由該機關學校負擔有部分經費者,該眷屬發生互助事實時
  ,不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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