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保存區為維護名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
、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
值應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以供其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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