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應於管溝回填竣工後三日內將道路挖掘之路面修復,於竣工後
  ,應負三年之保固責任。
  路面修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與原路面相同之材質及厚度鋪設。
  二、路面修復寬度至少達一車道或全車道寬。
  三、瀝青混凝土溫度達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
  四、刨除瀝青混凝土。
  前項第四款瀝青混凝土之刨除,依下列規定:
  一、寬度八公尺以下之道路,按道路全寬度刨除原路面瀝青混凝土厚度
      。
  二、寬度逾八公尺之道路,按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全寬度刨除原路面瀝青
      混凝土厚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