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同父母之兄弟姐妹均為互助人者,其父母發生福利互助補助事實時,互
  助補助費,以兄弟姐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
  、本人或子女發生福利互助補助事實時,互助補助費以夫妻中之一人申
  請為限;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補助事實時
  ,互助補助費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一人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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