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後之路面修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與原路面相同之材質及厚度舖設。
  二、寬度未達八公尺之瀝青混凝土道路,應先按道路全寬度刨除五公分
      厚度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其與原有路面銜接處除於舖築時予以
      壓實外,並應妥為處理平順。
  三、寬度八公尺以上之瀝青混凝土道路,應先按挖掘範圍內之車道全寬
      度刨除五公分厚度後,再依第一款規定辦理;其與原有路面銜接處
      除應於鋪築時予於壓實外,並應妥為處理平順。
  四、道路挖掘係施作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間聯接管線工程且施作長
      度在三十公尺以下者,除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應依前二款規定辦
      理者外,應依其挖掘長度加舖一車道寬之原材質路面,並修復平順
      。
  五、混凝土之道路應先打除一車道寬度之路面後,再依原路面材質修築
      平順,並為與原路面相同之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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