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承造人應於施工現場之臨時辦公室或圍籬前明顯位置設置告示牌,並將
  建造執照、核准圖樣或申請道路使用範圍圖之複印本張掛或留置施工地
  點,以便查驗。
  前項告示牌材料、規格、設置方式及告示內容,由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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