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處理場所之使用期限不得逾五年。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者,應停止使 用。但容量尚未飽和或具有轉運處理、拌合加工或篩選分類功能者,其 處理設備足堪使用且非臨時使用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二個月前,申請 核准營運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營運展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二十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許可文件影本。 三、營運月報表。 四、現況全景照片。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