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兩側興建建築物需使用人行道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本府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許可,並應於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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