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基於管理維護之必要,以不影響公共安全及住戶權益,經委員會決議,
  報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並經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
  於社區內設置必要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