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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基於管理維護之必要,以不影響公共安全及住戶權益,經委員會決議, 報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並經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 於社區內設置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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