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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勞工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服務單位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勞工加班者,經徵得勞工同 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 資加倍給付有關規定辦理。服務單位應儘量避免勞工於例假日或休假日 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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