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機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
及市議會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及市議會為
必要之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