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舊有管線之拆除,除挖掘回填工作,得併入代辦工程辦理外,應由各管
  線單位配合工程進度自行辦理。其有埋設過淺或其他特殊情形妨礙施工
  時,得由主辦單位會同管線單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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