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者,除由財政局代為轉
  繳者外,應由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填具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持
  向原收款之縣市庫查明退還。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之支出科目列帳
  。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印鑑卡送縣市庫,以備
  查驗;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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