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務局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
  不得拒絕。
  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礦業權者應照常支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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