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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而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得 准許換發五年以下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但對該地區公眾安全有重大妨 礙或五年內未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得不發或撤銷其臨時養殖漁業登 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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