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
  果者,縣政府或被罷免人或罷免案簽署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違法之
  簽署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
  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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