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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四十條
雇主對於高壓或特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 弧之電氣器具,應與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但使用 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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