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符合下列條件者,除菸、酒與未經
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農、漁及畜產品外,得逐案向海關申請免拆櫃
進倉,以原貨櫃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內,依本條例核處罰鍰未逾三次且未經停止進儲貨物。
三、整櫃貨物貨名相同,並提供裝箱單或裝櫃明細表。
四、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
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控系統,其監控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
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
五、貨櫃存儲自由港區事業期間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自由港區事業應於帳冊登載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及儲位,並備
註原進倉貨櫃不拆櫃存儲。
七、整裝貨櫃貨物進儲前,應於貨櫃集散站完成通報程序。
依前項規定存儲貨物後,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有虛報、不實情事或
私運行為者,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免拆櫃進倉。
第一項存儲貨櫃,於存儲期間不得開啟。但自由港區事業有特殊情形者,
得經海關核准,在櫃內貨物不分批進出自由港區事業之前提下,開啟或更
換貨櫃,並設置封條加封解封紀錄簿,以供查核。
〔立法理由〕 一、為符法制,爰於第一項序文、第四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理由同第十九條說明三。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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