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漁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
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
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同一種候選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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