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左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擊掛浮標並漆以明顯色彩;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
      光燈。
  二、錨碇之鋼索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表及自動記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四、遇強巨風浪
  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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