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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四十三條
礦業權者如招人承攬海域探採作業時,承攬人就左列設備應負與本法所 定礦業權者同一之責任,並應接受礦業權者之指導: 一、探採設備。 二、航行設備。 三、電機設備。 四、消防及救生設備。 五、錨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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