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
一、飛航手冊。
二、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
三、計畫航路路線及可能轉降機場之最新航行圖表。
四、遭遇空中攔截之應對程序及目視訊號表。
五、噪音證明文件。
六、經營商務專機者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英文版。
七、經營商務專機者之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自由氣球得不備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
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
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現行自由氣球實務作業並無設定計畫航路及轉降機場,而係以限定空
    域為活動範圍,另外自由氣球飛航活動無儀器飛航,因此無須攔截訊
    號,爰修正第二項自由氣球得不具備之文件。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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