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於評議程序中,得注意適時為下列必要事項:
一、解釋重要之法律概念。
二、喚起對於調查證據內容之記憶。
三、說明當事人、辯護人之主張及本案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
四、釐清證據與主張之差別。
五、促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進行討論。
審判長認為評議討論中有下列情形時,得適時提醒或導正:
一、討論方向偏離、失焦。
二、忽略重要之事實或證據。
三、基於錯誤認知陳述意見。
四、單純基於臆測推論事實。
前項情形,審判長宜注意保持寬容之態度,避免嚴厲制止、糾正或檢討國
民法官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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