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
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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