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 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 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 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