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
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
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高層建築物專章規定,自八十三年訂定迄今,國內高層建築物規模、
    數量增加,工法、材料、設備已有長足進步,現行有關「各種配管管
    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之規定因
    應材料進步予以檢討。
二、給排水系統配管內承裝水,業具滅火性能,且裝配於已防火區劃之管
    道間內與居室隔絕,爰免除對其之材料限制,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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