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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四十八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固定於建築物主要結構上,其支承系統除須有避震設施外,並須符 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二、主要部分構材應為不燃材料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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