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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四十九條
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 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 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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