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
  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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