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
  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
  ,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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