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地合併之地號,應依左列規定編定,並將刪除分號情形登載於分號管
  理簿,其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
  一、數宗原地號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
  二、原地號土地與其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三、原地號之數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之分號。
  四、原地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原地號。
  五、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應保留在前原地
      號之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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