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
  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
  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
  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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