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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 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 建築師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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