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部內外各單位或機構首長實施檢查時,如發現違反保密事件,應即通知
  人事處第二辦公室、安全官或保防員作適當之處,並研採補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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