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細則適用於本部及所屬駐外各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全體員工。

  本細則之規定,應由本部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以高度警覺親自督導所
  屬切實遵守。

  機密文電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由承辦單位或駐外機構
  依機密程度區分為(一)絕對機密(二)極機密(三)機密(四)密等
  四級。
  前項機密等級之區分得因機密程度之增減或消失,隨時變更或註銷。
  各級密件應依其機密程度,由各單位或機構之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之
  。

  所有公文,均應於辦公室內處理之,非經主管首長核可不得攜出辦公室
  外。

  辦公室內所廢棄之紙張,均應撕碎。集中放置,由各單位或各機構之首
  長派員於每日適當時間監督焚燬。

  機密文件或圖表之複製,應由指定人員親自監督,並應編號登記。

  所有文卷,應於離去辦公室前,收入公文箱櫃或辦公桌抽屜內,要加封
  鎖。

  各級機密,概不摘由,其機密等級,應標示於公文顯著位置。

  密件之封發,應使用雙封套,內封套加蓋機密等級,書明「親啟」或「
  密啟」字樣,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內封套蓋有機密等級及書明「親啟」或「密啟」字樣者,應由收件人或
  其指定之人員親自封啟。
  各級密件啟封時,應詳細檢查密封籤戳標識或火漆有無損害;如發現可
  疑情事,應立即通知原發文機構或單位。

  受文機構或單位使用信箱或代號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呈判及會辦之機密文稿,應由承辦人親自或密封送達,其送請譯繕及送
  回時亦同。

  機密文電之譯繕校對,應由譯繕單位之主管親自處理,或監督指定人員
  在其辦公室內辦理之;但在辦公時間以外或公假日,得逕由其指定之值
  班人員負責處理。

  機密文電,非經  部次長指示,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同意,不得抄送其
  他機關或單位。

  所有文卷,非經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時應挈取
  借據。機密文件之調閱,並應將調閱情形摘要登記。

  參加本部及駐外機構會報或會議人員,以主持人認為必須參加者為限。
  參加機密會議人員,非經主持人同意,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機密會議場所四週應先行檢查,必要時應派員警戒,以防竊聽或其他意
  外,參加會議以外之人員,非事先獲得主持人同意,不得進入會場。

  機密會議分發之機密資料,應先編號登記,會後無攜出必要者,應即收
  回。

  機密會議之與會人員對於該會議所涉各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機密公務,不得使用電話商談。

  本部暨所屬駐外各機構員工,對於經辦公務應絕對保守秘密,並不得偷
  窺他人經辦之文件,或探問其處理經
  過及內情。

  個人通信,或對外發表言論或著作,不得涉及國家機密,尤不得透露因
  其職權獲悉之機密消息或資料;但經主管長官核准或奉命辦理者,不在
  此限。

  保密檢查,由各單位及駐外機構首長督飭安全負責人員經常實施。
  保密檢查項目如左:
  一、機密文件、書刊、檔案等之處理與保管,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二、廢棄字紙是否按時焚化,有無遺置情事。
  三、各單位辦公處所之地形與建築,是否合於保防要求。
  四、各種保防設備,是否週密完備。
  五、門窗、辦公桌、公文箱、櫃,是否妥為關鎖。
  六、辦公桌及箱櫃所用之鎖具,是否符合保密標準,及有無損壞情形。
  七、所屬員工對保防規定之遵守,是否進達滿意程度。
  八、其他有關項目。

  部內外各單位或機構首長實施檢查時,如發現違反保密事件,應即通知
  人事處第二辦公室、安全官或保防員作適當之處,並研採補救辦法。

  保密檢查結果應由安全負責人員擬具處理意見,簽報
  部次長後予以處理。
  駐外各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如發現洩密情事,並應呈報本部核辦
  。

  本部員工發現他人有違反本細則情事時,應即呈報主管單位主管移請政
  風處查處,駐外機構員工發現上項事情時,應報請機構首長報部查處。

  本部及所屬駐外機構員工違反本細則者,依左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宣洩公務機密,致生損害於國家,或對公務發生不利之影響者,除
      涉及刑事部份者,移送治安或司法機關依法偵辦外,並得視情節輕
      重,另予申誡、記過、記大過或依法予以免職等處分。
  二、離去辦公處所,未將文卷妥為封鎖,致發生洩密情事者,視情節輕
      重,予以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三、承辦機密文件,於呈判、會簽過程中,既未親送,又未密封,而逕
      交工友傳遞者,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等處分。
  四、未經主管長官許可,擅將機密文卷攜出辦公室外,或借予他人查閱
      者,予以警告或申誡。
  五、私自窺閱他人經辦之文件者,予以警告或申誡。
  六、工友於傳遞公文途中,竊窺機密文件,或將應行銷燬之文件私自留
      存,或流露於外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扣薪或開除,主管如
      有疏忽,應負連帶責任。
  七、各單位負責監督焚燬廢紙之職員及工友,對當日廢紙疏於焚化者,
      予以警告或申誡。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之。

  本細則於呈奉  部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