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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施行前,業經本部或其他機關許可設立之第二條財團法人與本準 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其補正期限由本部定之 ;逾期不補正者,由本部或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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