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細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
      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九條第三款所定之科目及核定之代號填
      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
      金額之總和相符,該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合計數一致
      。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憑事由摘要欄。
  六、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該管地區支付處之簽證
      印鑑相符。
  七、金額以外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在更改處加蓋鑑印
      章證明。
  八、轉帳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項下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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