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棧業者對存棧貨物及經海關扣押或預定扣押之貨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任
。
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規章應處理之貨棧存貨,得憑海關扣押貨物
收據或提取貨物憑單隨時將存儲於貨棧之該項貨物押存海關倉庫,貨棧業
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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